裁判文书详情

大连农村**司庄河支行与韩**、代*、朱**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司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韩**、代*、朱**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庄*初字第2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26.00元、执行费658.00元(未交)。

本院认为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代*给付申请执行人25000.00元,本次执行不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韩**、朱**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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