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刚诉被告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曲*刚撤回对被告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余款返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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