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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宋**与汪**、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汪**因与被申请人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人民法院(2015)连民终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汪**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未查清本案的事实,判令申请人偿还借款错误。申请人在二审中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二审法院调取部分证据,但未公开开庭组织双方进行质证,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撤销本案一、二审法院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二审中汪**主张其根据宋**出具的《承诺书》,只欠付宋**1万元,其提供证据未能充分证明该事实。二审法院根据汪**的申请,对本案的相关证据进行了调查。因该调查的证据尚不能直接证明宋**拒收汪勤权的欠条事实,与本案事实认定并无直接关联,因此二审法院未组织双方对调查证据进行质证虽然存在瑕疵,但是二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汪**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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