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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华**限公司与刘**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苏州华**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吴江**有限公司、黄**、浦孙犁、吴江市**有限公司、张**、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苏**终字第3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5年12月25日向华**司委托代理人张**出具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所载地址寄出询问传票(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承运、EMS快递单号1067582014705),网络查询显示传票于2015年12月28日被签收,签收人为”他人收家人”。后本院于传票所载时间、地点组织询问,华**司未到场且其委托代理人手机无法拨通,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华**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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