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周**等与杨**、周**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周**因与被申请人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人民法院(2013)连民终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周**申请再审称:杨**、周**与陶**、李**之间共发生五笔借款关系,杨**已分批偿还本息合计943000元,其中包含2011年8月、9月27日、10月25日、11月25日的19万元还款,另外李**的借款也已偿还,二审判决对于该两笔款项未予扣除是错误的。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19万元还款,杨**、周**提供的陶**本人所写2011年8月、2011年9月27日、2011年10月25日及2011年11月25日的相关收条上载明的收款事由为”工程分红款”、”工程业务费用”、”工程业务包干费”,无法体现与涉案借款的关联性,除上述几笔款项外,陶**出具的其余收条均载明收到还款,对于既然是归还的涉案借款,为何陶**出具不同形式的收条,杨**、周**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故杨**、周**主张该19万元为涉案借款的还款,不能成立。关于李**的借款,杨**、周**与陶**、李**之间共发生五笔借款关系,杨**、周**主张已归还943000元,陶**认可已归还753000元(不包含诉争19万元),但其中包含归还李**的借款,由于杨**、周**在还款时并未明确区分是还陶**的借款还是还李**的借款,故本案二审判决以李**不是本案当事人,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为由,对于李**的借款在本案中未予处理,而将杨**、周**的还款全部认定为偿还陶**的借款,李**已根据本案判决另行提起诉讼,生效判决业已判令杨**、周**归还李**借款本息。因此,杨**、周**在本案中再行主张扣除偿还李**的款项,亦不能成立。

综上,杨**、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