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光一公司与被告宇**司、被告李**、被告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光一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光一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光一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0800元已减半收取190400元,由原**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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