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