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茹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2013年12月5日,被告徐**向原告借款5万元,承诺10日内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徐**的借款行为涉嫌诈骗犯罪,已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