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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茹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2013年12月5日,被告徐**向原告借款5万元,承诺10日内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徐**的借款行为涉嫌诈骗犯罪,已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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