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国诉被告杜**、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国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徐*与吴**、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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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州中山支行与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