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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与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章*为与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余**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章*诉称:2014年11月19日,被告余**从原告章*处借得第一笔借款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双方约定该借款于2014年11月26日之前归还,2014年12月5日,被告余**从原告处借得第二笔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双方约定该借款于2014年12月12日归还,期间两笔借款被告余**陆续归还了一部分,之后很长时间被告用各种理由拒绝还款。直到2015年2月17日,原、被告由于这个问题到於**出所协商,当天被告父母托人拿了20000元现金给原告章*,所以原、被告根据当时的欠款情况重新签署了一份还款计划,还款计划上约定被告余**分别在2015年4月16日前、2015年6月17日前各归还本金50000元,2015年8月17日前归还本金110000元,总计210000元,但是被告余**在约定时间从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章*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余**应当承担到期归还借款的义务,其拒不归还的行为已经造成原告章*经济上的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章*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余**立即归还原告章*借款人民币2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余**承担;

为证明上述事实,庭审中原告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一、借条2份、转账凭证1份,欲证明被告先后于2014年11月19日、12月5日分别向原告借款80000元、200000元,借款期限均约定为一周,其中第二笔借款中的150000元原告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给被告的事实。

证据二、还款计划1份,欲证明2015年2月17日,原、被告在於**出所经协商达成还款计划,被告承诺分三期归还原告剩余210000元借款本金的事实。

被告余**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余**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章*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核认为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达到原告章*的证明目的,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2014年11月19日,被告余**向原告章*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于2014年11月26日前归还;同年12月5日,被告余**再次向原告章*借款200000元,亦出具借条1份,约定于2014年12月12日归还。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余**仅归还了部分借款,其余借款一直拖欠未还。2015年2月17日,原、被告就剩余借款的还款事宜进行协商,当日被告余**归还了20000元借款,并就剩余210000元借款出具还款计划1份,承诺于2015年4月16日前、6月17日前各归还原告章*50000元,余款110000元于同年8月17日前还清。上述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余**仍未按时归还借款并拖欠至今,原告章*经催讨无着,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余**归还借款2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余**先后向原告章*借款人民币280000元的事实清楚,有借条在案证明,故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余**仅归还了其中部分借款,后经双方协商,被告余**自愿就剩余210000元借款出具了还款计划书,约定了分期还款的期限及金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余**理应按照上述约定归还借款,现其逾期不还并拖欠至今,已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章*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章*要求被告余**归还借款21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余**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余**应归还原告章*借款人民币21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余**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民法院,账号12×××68】。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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