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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与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与被上诉人侯*、第三人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滨港民初字第453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及其委托代理人蔡**,被上诉人侯*的委托代理人游江州,第三人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45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全部退还上诉人高静。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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