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装加工部与被告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山市路南区鑫兴职业装加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40元,减半收取4620元,由原告唐山**装加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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