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树银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树银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代树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代树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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