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邱**因与被申请人邓**、戴**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6月19日,本院询问了申请人邱**。被申请人邓超群、戴**经本院通知未到庭参加谈话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邱**的请求和理由:确认本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第九条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该条款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法院起诉,因此仲裁协议无效。
本院查明
经审查,2012年6月28日,申请人邱**与被申请人邓超群、戴**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出借方所在地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邱**与被申请人邓超群、戴**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九条的约定中,既约定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又约定了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应认定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人邱**与被申请人邓超群、戴**于2012年6月2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第九条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邱永念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