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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姜**与被申请人黄**、原审被告朱**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姜**因与被申请人黄**、原审被告朱**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黑中民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姜**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1.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完全是推理认定,没有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没有雇佣被申请人种土豆,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雇佣法律关系;2.原审判决没有表述再审申请人与朱**是通过电话联系的事实,遗漏了有助于查清本案客观事实的重要情节;3.原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是雇佣关系还是承包关系应由朱**承担举证义务。(二)原审没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和朱**与申请人之间存在雇佣法律关系,申请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朱**操作拖拉机不当造成的,故朱**应对被申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现有的证据可以证明朱**驾车是为了给申请人运送工人割土豆种子,虽然申请人主张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其并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该主张,故一二审法院判决申请人对该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姜洪*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姜**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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