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谭**与被告方*新、上海明**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修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鉴定费1950元,合计人民币2412.50元,由原告谭修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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