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1)兴民初字第005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20000元及利息(从2008年5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月息一分计算),承担执行费用61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确认其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1)兴民初字第005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及时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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