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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富**有限公司与钱震群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富**有限公司诉被告钱震群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富**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州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1元(已减半收取),由常州富**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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