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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