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魏*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查明,2013年4月21日,刘**向朱*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朱*现金245000元,并由原告董**、被告魏*担保。现原告董**陈述其已归还朱*借款和利息,要求被告魏*承担保证责任,分担借款和利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借款人刘**因涉及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2495元,退还原告董**。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城中支行;帐号:341201040002554)。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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