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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高**与宋**、王*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高**因与宋**、王*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黑中商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高**再审申请称,本院作出的(2013)黑中商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违反不动产案件专属管辖规定、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是:

(一)一审法院违反不动产案件专属管辖规定,强行审理本案违反法定程序,应该将此案移送争议采石场所在地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合同的标的物是采石场矿产资源,是因矿产资源转让款支付产生纠纷不是债权转让纠纷,采石场属于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属于不动产,本案应当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黑河**民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案件管辖法院为由受理本案,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涉嫌办理人情案。

(二)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开庭,剥夺了申请人诉讼权利。1.一审法院违法送达法律文书,申请人提供给一审法院的送达地址明确表示收件人是申请本人,没有指定其他人代收,其他人代收行为对申请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至今没有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开庭日期明确的开庭传票。一审法院没有向申请人送达开庭传票,申请人不知道开庭时间,无法参加一审开庭,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开庭作出的判决无效。申请人于2014年12月5日在一审法院收到民事判决书后,于2014年12月10日提交民事上诉状,一审法院办案人员拒绝接受,剥夺了申请人上诉权利。2.一审法院漏列当事人,没有将合同签订人、采石场所有权人李**列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导致合同履行和有关案件事实无法查清。

(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采石场转让合同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只交付宋维成87万元,没有查清申请人同时向李**实际支付转让费1629860元的事实。

(四)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再审予以纠正。一审法院虽然认定双方签订的采石场转让合同无效,却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支付剩余款项214万元。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审法院明显枉法裁判,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的管辖权问题,高**已在一审诉讼中提出异议,但本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且高**上诉至省高院后,省高院维持了本院的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故高**在本院再审复查期间无权再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二)关于高**称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开庭,剥夺了申请人诉讼权利的问题。本案共有五次开庭,每次开庭都是依照高**提供的地址邮寄相关法律文书,并有人代收或本人签收,高**也据此到庭参加诉讼,该种邮寄送达行为符合《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送达要求。本案的一审判决书也是采用邮寄方式向高**送达的,且有人代收。虽然高**在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但早已超过15日的上诉期,本院拒绝接受上诉状并无不当。综上高**关于重审违反法定程序开庭,剥夺了其诉讼权利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高**称其向李**实际支付转让费1629860元的问题,因该转让合同约定由宋**接受全部转让款,李**自愿将全部价款归宋**所有,高**即应按约定给付宋**支付转让价款,至于高**称其向李**实际支付转让费1629860元的问题,高**应向李**另行提出主张。此外,高**在重审时并没有向法庭提供其向李**另外支付转让费1629860元的证据及主张,而在案件复查阶段提出,故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高**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的问题。高**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按照《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第十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认定案涉采石场转让《合同书》未生效并无不当。原审根据转让《合同书》未生效,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书》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无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赔偿的法律规定,结合案涉采石场已由李**、宋**、高**三人均予开采经营,且不能确定其三人开采的数量,亦无法确定采石场现有的储量及继续开采价值的实际,认为采石场已没有返还的必要,应折价予以赔偿是正确的。原审基于上述原因已无法评估赔偿的数额,但转让《合同书》中约定采石场的转让价款为301万元,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折价赔偿的数额应以此数额认定为宜。现宋**已经收到高**支付的87万元款项,故判令高**仍需给付宋**案涉采石场的折价214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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