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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与尹**、新疆**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尹**因与被上诉人盛*、原审被告新疆**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商初字第0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尹**又以无法取得相关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尹**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尹**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1450元减半收取10725元,由上诉人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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