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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郑**与盱眙**石场、李**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郑**与被上诉人盱眙绿然采石场、李**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盱商初字第016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梁**、郑**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3)盱商初字第01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36956元,退还上诉人梁**、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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