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司新疆分公司与被告陈**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司新疆分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司新疆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确属自愿,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平**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24.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2.0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