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平安**司新疆分公司与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司新疆分公司与被告陈**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司新疆分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司新疆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确属自愿,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平**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24.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2.0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