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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伶与北京旺**纪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国伶**产经纪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国伶诉称:2012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约定将北京市昌平区x号楼x单元x室的房屋委托被告对外出租,并约定每季度支付租金5700元,被告于2013年1月5日起开始支付租金,但于2014年10月5日,被告停止支付租金。2014年12月28日原告发现被告私自将原告租赁房屋内的一套家具及洗衣机搬出。原告几次请求被告支付房租,被告一直以没钱推脱,12月以来已经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无奈之下,起诉至贵院,望贵院审清事实,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5700元;2、请求返还原告所有的屋内家具一套,洗衣机一台,价值约3000元;3、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按合同约定赔付违约金1900元;4、因被告未退还最后一租户房屋押金,租户合同到期后拒绝退房,造成原告损失800元,应由被告承担;5、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有线电视费108元;6、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地址等相应情况,现依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本院未找到被告,且原告拒绝通过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书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国伶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十四元,由原告韩国伶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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