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北京**纪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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