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行纪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浙江吉**有限公司与济南市**服务中心(2011)台路执民字第369号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2月10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济南市**服务中心住所地的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2010)台路商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执行中,该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并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但未能实际扣得该车辆,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建议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济南市合力叉车销售服务中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0)台路商初字第01401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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