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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限公司与常州**限公司、丁*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江苏**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常州**限公司、丁*、周溯书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8日作出东台市人民法院(2009)东灶民二初字第02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院长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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