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江苏**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常州**限公司、丁*、周溯书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8日作出东台市人民法院(2009)东灶民二初字第02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院长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陈**与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徐**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卜**与被告袁*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通支**有限公司与南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响水县**限公司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射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州市**有限公司与盐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江苏**有限公司与徐**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江苏**限公司、常州**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