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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江苏**限公司、常州**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限公司、原审被告常州**限公司及丁*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不服东台市人民法院(2009)东灶民二初字第0260号民事判决,向东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周**与被申请人江苏**限公司、原审被告常州**限公司及丁*达成和解协议如下:原审被告丁*将91250元汇至法院帐户(其中90000元给付被申请人江苏**限公司、1250元为执行费);被申请人江苏**限公司放弃余款及利息,并放弃要求再审申请人周**对本案的相关民事给付义务,同意法院将扣划的周**所有的银行款项退还周**;如丁*不按期给付上述款项,本院将依原判决强制执行,并追回丁*违约金1万元;再审申请人周**对上述协议内容无异议。2014年10月8日本院收到原审被告丁*汇至法院帐户的91250元。

综上,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审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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