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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有限公司与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浙**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同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黄**起诉称:2007年11月,原告分别与被告下属一公司承建的湖州**小区的金**、钱建*、曹**三个项目部签订红砖供货合同3份。其中合同第12条约定,付款为15万块砖的60%支付,余款至工程竣工验收全部付清(钱建*、曹**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后付款80%)。原告按约分配供给金**项目部红砖价款人民币170871.50元,钱建*项目部红砖价款人民币572000.40元,曹**项目部红砖价款人民币552522元,合计红砖总价款人民币1295393.90元。目前馨水园小区土建工程已近竣工验收阶段,但被告仅支付人民币470362.75元,如按红砖价款额的70%计算,被告拖欠原告红砖款人民币

436412.98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红砖款人民币

436412.98元和逾期利息人民币50000元,合计人民币

486412.98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浙**设有限公司答辩称:经对帐原、被告共发生货款人民币1289993元,被告已支付人民币472362元,故被告实际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817631元,其中部分未到期,现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院查明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货款人民币817631元,分如下四期支付:

第一期:定于2009年1月6日前支付人民币15万元;

第二期:定于2009年1月24日前支付人民币10万元;

第三期:定于2009年5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309600元;

第四期:定于2010年3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258031元。

二、若被告浙江大**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原告黄**有权就未到期部分申请法院执行。

三、原告黄**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5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29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7318元,由原告黄**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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