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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限公司与安徽省**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浙江中**限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安徽省**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08年3月5日作出的(2007)虞*二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中,再审申请人浙江中**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浙江中**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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