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力**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力**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9.50元,由原告杭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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