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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助剂厂与浙江美**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助剂厂与被告浙江美**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助剂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绍兴**助剂厂撤回对被告浙江美**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4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7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81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355元,由原告绍兴县科利德助剂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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