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助剂厂与被告浙江美**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助剂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绍兴**助剂厂撤回对被告浙江美**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4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7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81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355元,由原告绍兴县科利德助剂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