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资源县梅溪乡利农农资经营部诉谢某某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经就该货款给付事宜协商清楚,原告遂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对于货款的支付事项已经协商处理清楚,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资源县梅溪乡利农农资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