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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县梅溪乡利农农资经营部与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资源县梅溪乡利农农资经营部诉谢某某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经就该货款给付事宜协商清楚,原告遂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对于货款的支付事项已经协商处理清楚,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资源县梅溪乡利农农资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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