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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广林诉被告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第三人沈*行政不作为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广林诉被告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第三人沈*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负担25元,退给原告高**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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