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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滦平县滦平镇柴六蔬菜水果批发门市诉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工伤认定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滦平县滦平镇柴六蔬菜水果批发门市诉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工伤认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就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本案中止审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滦平县滦平镇柴六蔬菜水果批发门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滦平县滦平镇柴六蔬菜水果批发门市负担25元,退给原告滦平县滦平镇柴六蔬菜水果批发门市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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