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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等15户牧民草原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等15户牧民诉称1995年四子王*人民政府为起诉人颁发了第(111016)号《草原使用权证》。2002年四子王*人民政府又在同一宗草地为内蒙古**限责任公司萤石一矿(以下简称萤石一矿)重复办理了第(111016)号《草原使用权证》,导致5000亩草场“一地两证”,该行为严重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使用草原权,并给其造成了严重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四子王*人民政府为萤石一矿颁发的《草原使用权证》,该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其上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对王**等15户牧民的起诉不予受理欠妥。且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适用法律有误,依法应予以撤销。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子王*人民法院(2015)四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四子王*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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