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段*公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段飞不服化德县人民法院(2015)化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段*上诉主张的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上诉人段*在被行政拘留并被扣押车辆后,对上述行为均不服,可以选择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化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上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原审以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裁定对段*的起诉不予受理有误,依法应予撤销。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化德县人民法院(2015)化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化**民法院立案受理。

审判长任**

审判员赵**

审判员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白*

附法律条文:

《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公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中**产党新闻全**大中国政府网全**协最高人民检察院

联系我们|内部邮箱|关于我们|网站地图|添加收藏|设为首页

Copyrights最高人民法院AllRights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100745总机:010-67550114举报:010-67556131

京ICP备05023036号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