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段飞不服化德县人民法院(2015)化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段*上诉主张的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上诉人段*在被行政拘留并被扣押车辆后,对上述行为均不服,可以选择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化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上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原审以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裁定对段*的起诉不予受理有误,依法应予撤销。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化德县人民法院(2015)化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化**民法院立案受理。
审判长任**
审判员赵**
审判员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白*
附法律条文:
《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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