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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民政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庞*因民政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集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

上诉人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集宁区民政局告知其个人档案是什么单位移交到集宁区民政局的、何时移交的、集宁区民政局接收其档案有何法律依据、办理了什么移交程序、有无书面记录?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条件。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费50元,由上诉人庞*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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