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不服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4)察前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起诉人)董**所诉颁发退休证具体行政行为自2006年行政机关作出至2014年起诉人起诉,已达8年之久,而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该类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