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对起诉人刘**房屋征收与补偿一案,作出的(2015)乌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现予更正,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将“被告在2014年4月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先行拆除,……”。更正为,“被告在2013年4月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先行拆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耿**、杨**、薛**、薛*红诉集宁区公安局治安行政管理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诉化德县公安局治安行政管理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忠**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房屋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文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等15户牧民草原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乌兰**余热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判行政判决书
刘**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房屋征收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庞*民政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邬江志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