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房屋征收与补偿二审行政更正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对起诉人刘**房屋征收与补偿一案,作出的(2015)乌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现予更正,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将“被告在2014年4月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先行拆除,……”。更正为,“被告在2013年4月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先行拆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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