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高**与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隋*、高峻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某某与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某某与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大连**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钮*和与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软集**限公司退休审批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诉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与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河口大队撤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韩**与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华润雪**有限公司不服退休行政审批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限公司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