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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诉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8月2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徐**的起诉状,其诉称:起诉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羁押,并扣押人民币3595000元,取保候审期间缴纳保证金3万元。经法院判决,一、起诉人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公安机关扣押的存款人民币35950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现判决已经生效,但上述钱款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未予返还。故请求:判令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返还人民币36250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所以被诉主体作出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是提起行政诉讼的要件之一。本案起诉人请求事项系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所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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