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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葫芦**务有限公司诉讼被告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葫**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潘*撤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葫芦岛市**有限公司诉讼被告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葫**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潘*撤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自愿前提下,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葫芦岛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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