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葫芦岛市**有限公司诉讼被告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葫**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潘*撤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自愿前提下,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葫芦岛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原告祖世君诉被告绥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行政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原告高*杰诉被告绥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行政判决书
原告韦*先诉被告绥中县**河新区分局政务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绥**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行政判决书
原告方*争诉被告绥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生行政赔偿一案行政判决书
原告肖*华诉被告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行政判决书
梁**与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曙光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郎*文诉被告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违法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范**诉被告人社局对其社保工资计算错误行政判决书
原告吴**不服被告葫芦岛市公安局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