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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郎*文诉被告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违法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郎*文诉被告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违法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原告郎**错列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且拒接变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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