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不服被告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田**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于*、王*,第三人哈尔滨市道里区百彤快乐迪量贩式的委托代理人田**、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月9日作出的编号1209220501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之子田**受到的事故伤亡不予认定工伤。被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询问笔录(王*、刘*);2、刘*调查笔录、证人证言;证据1-2证明田**在下班后目的地并非为其固定住所,不是下班的合理路线。3、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4、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5、仲裁裁决书(哈**(2012)第213号);6、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7、法医鉴定意见书;8、授权委托书;9、唐*证言;10、举证通知单**及用人单位举证材料;11、中止工伤认定通知单、恢复工伤认定通知单;12、死亡证明、急救中心院外病案记录、门诊手册;14、道里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5、工伤认定送达回证;证据3-15证明被告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

原告诉称

原告田*恩诉称,原告之子田**在第三人哈尔滨市道里区百彤快乐迪量贩式职工。2012年9月22日,其乘坐同事王*驾驶的车辆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田**在当场死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田**无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田**的伤亡应认定工伤,原告为此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14年1月9日作出编号:12092205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现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绘图一份,证明肇事车前行方向是田**家。

被告辩称

被告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我局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请求法院维持我局作出的该集团行政行为。

第三人哈尔滨市道里区百彤快乐迪量贩式述称,同意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说的事实不存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它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

第三人未向法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上述证据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确认以下事实,原告与田**系父子关系,田**是哈尔滨市道里区百彤快乐迪量贩式的职工。2012年9月22日凌晨2时30许,案外人王*无证驾驶轿车接下班的田**及其同事刘*,先去通达街买盒饭,然后往俄罗斯酒吧方向行驶,在道里区新阳桥由西向东行至苹果假日酒店处单方肇事,致田**死亡,该事故经哈尔滨市**道里大队认定田**不负责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3)里刑初字第2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王*赔偿原告231470元,肇事车辆所有人高*赔偿原告99201元。2012年11月21日,被告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间经劳动关系仲裁生效后,被告于2014年1月9日作出编号为12092205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对此决定书不服,向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该厅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黑人社会复决字(2014)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被告为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其具有对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根据王**、刘**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被告的工伤认定调查笔录,事发当时三人约好去俄罗斯酒吧,其目的地非田晓磊的住所,不属于合理的下班路途。被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的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编号为12092205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编号为12092205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