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于上诉人王**诉大兴安岭行政公署行政违法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该交接书是根据1997年8月25日地委常委会及行署、管局常委会决定,将岭南农业开发区的管理权、收费权及人员和资产整体移交给林**司进行经营管理。原合同由接收方继续履行。该职权整体移交行为,只是对管理主体和收费主体的变更,对相对方合同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其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的起诉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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