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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与马*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居住于本市龙吴路XXX弄XXX号XXX室,楼上龙吴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502室”)业主于去年10月开始将房屋出租给三户外来人员,502室承租人员制造的噪音对原告的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经公安派出所、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和居委会工作人员上门调查,发现502室三个原始房间分别租给了三户人家,共计九人。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条文的规定,任一出租房间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的应被认定为群租。502室每间房间面积均不足15平方米,因此三户人家均系违法群租。2014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投诉502室违法群租并对原告造成噪音侵害,要求被告依法予以确认并处罚。2014年12月22日,被告对原告投诉作出答复,认定502室不属于群租。与此同时,502室承租人员违法办出临时居住证。原告于2015年3月4日收到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上咨询回复,确认根据有关法规,502室系违法群租。故请求判令被告对502室违法群租行为依法予以确认并作出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其已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了履职行为,被告针对原告投诉已经进行了立案、上门检查、谈话等一系列工作,目前仍在处理中。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出示了下列证据:1.原告于2014年11月30日提交的信访举报信函;2.被告2014年12月3日出具的受理告知单;3.2014年12月10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4.徐**(立)字[2014]第0802号立案审批表;5.被告2014年12月22日出具的答复意见书;6.2015年3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房屋照片。

经质证,原告对于证据1、证据2没有意见。对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有异议。原告认为四份证据均系伪证,是事后补做的。被告对于群租问题的检查方式不符合相关规定。被告的证人是小区物业经理,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只有一人作证。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1.徐房管[2014]186号《徐汇区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寄宿管理办法》;2.被告2014年12月22日出具的答复意见书;3.原告2014年12月29日寄给被告局长的信函;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上咨询详情;5.被告2012年10月30日出具的受理告知单、被告2012年12月11日出具的答复意见书、被告2013年2月18日出具的答复意见书、被告2013年11月6日出具的受理告知单、被告2013年12月17日出具的受理告知单;6.(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7.徐汇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室2015年3月11日信访告知单。

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证据5、证据6、证据7与本案无关。

本院查明

综合庭审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于2014年11月30日向被告举报502室群租问题。被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原告出具了受理告知单,并于2014年12月10日联合相关部门对502室进行了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同日,被告对被举报房屋所属小区物业经理进行了询问,对该房屋的面积、租赁人员等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2014年12月15日,被告对502室承租人刘**以涉嫌违反《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由立案调查。2014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答复意见书,就原告所举报的群租问题作出了答复。2015年3月27日,被告对原告所举报的502室再次进行了检查,并制作了检查笔录。原告认为被告对其所投诉的502室群租问题未进行依法认定与处理,不履行法定职责,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房屋管理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的群租房进行治理的法定职责。被告在收到原告投诉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立案调查并向原告作出了答复。对原告投诉的群租问题被告仍在调查处理中,并不能就此认定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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