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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廖**离婚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廖*平诉被告廖**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平诉称,1998年下半年俩人经人介绍相恋,不久即同居生活。1999年8月到桂阳县板桥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6月11日生育男孩廖**,2006年3月8日生育女孩廖*。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由于俩人性格不合,时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2011年9月双方发生争吵打架后,原告即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现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廖**辩称,原告所诉是实,同意与原告协商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共同财产有:位于桂阳县板桥乡麻布村原住房上第二层水泥结构住房一套,彩电、席梦思床各一件及其他生活用品。共同债权有:原告亲属廖**所欠1万元和廖三妹所欠1万元,合计2万元;被告亲属廖国树所欠1.1万元和尹米树所欠1万元,合计2.1万元,无共同债务。

本院查明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廖**与被告廖**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廖**、女孩廖*由被告廖**抚养,原告廖**有探视小孩的权利;

三、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住房、彩电、床等)归被告廖**所有;

四、共同债权:原告廖**亲属廖**所欠1万元和廖三妹所欠1万元,合计2万元,归原告廖**享有;被告廖**亲属廖国树所欠1.1万元和尹米树所欠1万元,合计2.1万元,归被告廖**享有;

五、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廖**自愿承担。

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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