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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8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83192.41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1148元。本院于3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8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武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8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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